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则行政判决书,上诉人王某甲因中午外出剪头受伤,主张其属工作时间延伸应认定工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外出行为系个人事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显示,上诉人王某甲系沈阳某有限公司聘用司机。2025年3月23日,王某甲外出期间不慎遭遇事故受伤。同年8月,其代理人向辽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相关材料,申请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辽阳市人社局受理案件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结合双方提交证据综合研判,于2025年10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甲对此结果不服,向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甲事发当日系主动向单位领导申请外出理发,该行为属于个人私事范畴,并非履行本职工作内容,受伤情形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联,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内合理必要的生理需求范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张,自身身为项目专职接送领导的小车司机,项目实行24小时不间断施工、两班倒作业模式,自己长期处于全天候待命状态,无固定休息时间,外出理发是为规整仪容、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且外出期间依旧随时待命,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认定相关条件。
2026年5月,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审理认为,职工认定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王某甲外出理发属于自主处理个人事务,既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也不在法定可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之内。辽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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