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称白鹿打戏疑为替身,持续引发热议。娱乐法李振武律师对此发表看法,认为替身在影视作品中使用是正常现象,但被打码显得有些不正常。他认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过镜头调度等手段隐藏替身的脸,而不是简单地打码。这种做法显得过于敷衍,不符合大制作应有的水准。

用替身本身很正常,演员是否亲自上阵取决于角色需求和个人能力。有些演员愿意为了角色多学一些技能,自己上阵;有些则可能因为时间或技术原因选择替身。这些选择都是为了最终的艺术呈现,没有谁对谁错。然而,替身的权利也应得到重视。通常情况下,替身的脸不会出现在剧中,这一点应在合同中明确。替身同意放弃肖像展示权,换取劳务费。剧组不应偷懒,而应通过精细的镜头调度、光影处理或后期合成技术实现平滑过渡。此外,替身演员作为表演者,也有署名权。
有些演员可能不愿意被人知道用了替身,因此希望替身完全消失,甚至不在片尾字幕中出现名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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