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身男子去世,留下上海一套房。亲弟弟打算继承遗产时,去世多年的哥哥的女儿出现,依据民法典要求代位继承分一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遗产。然而,如果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这一规定是否适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孙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继去世。老大于2017年去世,留有一个女儿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下上海的一套房屋;老三孙某仍然健在。老二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老三孙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起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自己作为兄弟,依法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房屋所有产权份额归其所有。小敏则辩称,根据民法典新增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她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请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老二名下,其去世后,房屋全部产权份额为其遗产。由于老二未留有遗嘱,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适用原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确定继承法律关系。例外情形是“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本案中,被继承人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兄弟孙某,因此不符合该例外情形。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1985年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享有继承权。侄女小敏主张依据民法典代位继承叔叔遗产,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继承制度,并允许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情况下溯及适用,但必须符合按原继承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换句话说,只要还存在其他继承人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就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定,仍应按照原继承法处理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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