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6日电 (记者 张素)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12条,是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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