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申请陪产假仅8分钟后被所在公司通知开除。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2024年10月15日,曹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点抵达公司,10点17分离开,中午12点左右返回。双休日过后,曹某于11月4日8点58分以妻子怀孕37周生产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公司当即回复无该假期,后于当日9点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曹某对此未予回复,并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于同日回复因不符合国家规定不批准其请假,且公司已于前一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共计8783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该委做出裁决,公司应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诉请。曹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公司称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两天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11月1日中午时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所以并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旷工2天的违纪行为。而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进行公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公司已于11月4日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曹某诉请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产假期间工资2943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仲裁后,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资4840余元,所以法院对此不再处理。最终,长宁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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